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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巴菲特給股東的信

致伯克希爾·哈撒韋公司的全體股東: 1980年本公司的營業利益為4,190萬美元,較1979年的3,600萬美元成長,但期初股東權益報酬率(持有股票投資以原始成本計)卻從去年的18.6%滑落至17.8%。我們認為這個比率最能夠作為衡量公司管理當局單一年度經營績效的指針。當然要運用這項指針,還必須對包含會計原則、資產取得歷史成本、財務槓桿與產業狀況等在內的主要因素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才行。 各位在判斷本公司的經營績效時,有兩個因素是你必須特別注意的,一項是對公司營運相當有利的,而另一項則企業績效相對較不利的。讓我們先從好的那一面看起: 無控制權持股之盈餘 當一家公司擁有另一家公司部份股權時,在會計上通常有三種方式來處理投資公司在被投資公司所擁有的權益,其中所持有的股權多寡將決定公司採用何種方式。 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若持有股權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除了少數例外,就像我們先前持有的銀行股份),則投資公司必須完全合併該被投資公司,包含營收、費用、所得稅與盈餘等在內的所有會計科目。比如說像是伯克希爾持有60%股權的藍籌郵票公司,便是屬於這一類,至於其它40%股東的權益在財務報表上則以少數股東權益列示。 而若是持有股權比例介於20%-50%之間,像Wesco金融公司雖係由伯克希爾所控制但卻僅持有48%的股權,則在投資公司的帳上僅記錄一個分錄,將被投資公司依股權比例所認列的投資損失或利益予以入帳。因此如果A公司擁有B公司三分之一的股權,則不論B公司是否將年度盈餘全數發放,A公司都必須依比例認列投資利益,另外這兩類的會計原則都規定,必須附帶一些企業間所得稅、購買法價格調整等調整分錄,這部份的細節請容我們以後有空再詳加說明,(雖然我知道大家可能等不及了)。 最後若是持股比例低於20%,則依照會計原則,投資公司僅能認列被投資公司實際發放的股利部份,至於保留而不發放的部份盈餘則不予理會,也因此假若我們持有一家X公司10%的股份,又假設X公司在1980年共計賺了1,000萬美金,若X公司將盈餘全部發放,則我們可認列100萬的利益,反之若X公司決定保留全部盈餘不予發放,則我們連一毛錢都不能認列。 之所以強迫大家上了堂稍微簡單的會計課的原因在於,伯克希爾將發展的重點集中於保險事業,使得其資源大量集中投注於第三類的股權投資(亦即持股比例小於20 %)之上,這些被投資